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新字165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内(2021年4月26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新桥镇五星村中乐胜圩东43-1号
新桥镇五星村白粉墙东53-2号
新桥镇五星村姚家圩中81-1号
新桥镇五星村丁家圩西26-1号
新桥镇五星村姚家圩东52-1号
新桥镇五星村中乐胜圩西75-1号
新桥镇五星村中乐胜圩西61-1号
新桥镇五星村薛家圩东10-1号
新桥镇五星村后乐胜圩西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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