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靖自然资监字〔2025〕第31号
违法占地建设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违法占用靖江市马桥镇经伦村吴家组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月修正版)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违法占用靖江市马桥镇经伦村吴家组集体土地平方米;所占地块符合靖江市国土空间规划。
证据(一):本局2025年10月27日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靖自然资监停字[2025]05-41号)。证明本局在刘爱俊违法占地行为发生后已依法责令停止;
证据(二):刘爱俊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未经批准、违法占地主体为刘爱俊,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证据(三):2025年11月5日,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分局工作人员与刘爱俊进行的询问笔录。证明刘爱俊在2019年1月开始未经批准、违法占用靖江市马桥镇经伦村吴家组集体土地398平方米建设厂房的事实;
证据(四):《2018年影像图》和《2019年影像图》。经遥感影像比对,证明刘爱俊于2019年1月开始动工建设厂房,2019年12月已建成并投入使用;
证据(五):《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勘验平面图》。证明刘爱俊违法占用的土地面积为398平方米;
证据(六):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出具的《靖江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用地用海规划分区局部示意图》1份和《违法案件地类和规划情况认定意见表》1份。证明刘爱俊违法占用的398平方米符合靖江市国土空间规划;
证据(七):靖江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出具的《2018年二调现状图》和《分类面积表》。证明刘爱俊为建设厂房所占地块占用前现状地类为耕地270平方米,建设用地128平方米;
证据(八):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分局工作人员拍摄的违法现场照片1张。证明刘爱俊未经批准、违法占地建设情况,已形成违法用地事实。
本局已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向刘爱俊送达了《行政处罚及听证告知书》(靖自然资监听告字[2025]第31号),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刘爱俊享有的权利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期限内,刘爱俊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和“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我局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耕地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占用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的,决定并处罚款的: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泰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一般处罚所作的罚款在处罚幅度内按中线裁量。罚款中线一般为自由裁量标准中罚款最高倍数和最低倍数的平均值或罚款最高额和最低数额的平均值(以去尾法计算)。”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里《附录A》二“违法占地类”中(五)“查处注意事项(2)“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刘爱俊违法占地的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刘爱俊在接到本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违法占用的39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靖江市马桥镇经伦村吴家组;
2、没收刘爱俊在违法占用的符合靖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的27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并处违法占用的270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4050元;处违法占用的128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2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56元。以上罚款金额合计人民币4306元。
刘爱俊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解缴至我局财政罚款专户。户名:靖江市非税收入管理办公室,开户行:邮储银行靖江市支行,账号:0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如你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爱俊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靖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靖江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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