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局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移交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移交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得到合理有效利用,靖江市政府出台了靖政发(号《靖江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和接收管理规定》。对土地上市文件和规划图则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教育、医疗卫生、行政管理、养老服务等配套设施用房,与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公建配套用房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规定,分别移交给市政府或相关专业部门。公建配套用房在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由建设单位与政府确定的国资管理部门委托单位进行移交,接收单位对公建配套用房验收合格后,签订相关公建配套用房移交接收协议书。如移交管理未完成的,则开发项目不动产权证不予办理。
靖江市局已主动邀请国资办、教育局、城投公司、滨江新城公司、北辰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用房移交工作进行对接协商,明确移交程序和方法,并对已收集的既有公建配套用房钥匙现场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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