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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泰州一大批土地将要拆迁具体位置就在……

admin1年前 (2024-09-24)靖江产业信息86

  近日,靖江市人民政府网连发8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涉及靖江4个镇29个村组,共计约75.6446公顷土地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马二组、尤家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3 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王圣一组、王圣二组、王圣三组、王圣四组、王圣十一组、王圣十三组、王圣十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3 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3、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新华村村集体、西一组、西十一组,新港居委会一组、三组、四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3 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西来镇镇集体,西来镇赵家村一组、二组;斜桥镇镇集体,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六组、王圣七组,五圩村一组、二组、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3 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东兴镇上六村北六组、北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3 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6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2月16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季市镇季新村岔东组、岔西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3 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季市镇季新村岔东组、岔西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 30天,自 2023 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靖征补告〔2023〕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28 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季市镇季新村岔东组、岔西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 35.25 万元/公顷、建设用地 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 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 16 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3年2月18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 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2月18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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