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的通知
现将《靖江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靖江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明确出让办法如下:
(一)用地预报: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年度用地计划,在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信息。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在征得所在园区(镇、办事处)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申请。
(二)初审: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园区(镇、办事处)、市发改、财政、规划、环保等部门,依据用地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申请用地面积是否符合《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实施项目的投资强度和注册资本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三)预缴定金: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经初审同意后,向市国土资源局预缴申请地块出让总价的(按蕞低保护价13.6万元/亩计算)10%定金(不计息)。
(一)选址测量: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进行规划选址、权属调查、土地测量并形成基础材料。
(二)测算洽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园区(镇、办事处)对已选址的待征收地块进行补偿测算,并对其他事项进行具体洽谈,对被征地单位送达《听证告知书》。
(三)征地规费:计划内报批征地规费,由土地收益基金垫付。
(四)上报审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土地征收报批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批准。
(一)部门会办: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环保、物价、监察等部门和相关园区(镇、办事处),会审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注册资本、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出让方案审批和信息公布:《出让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和相关媒体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三)组织土地竞价出让: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出让方案》和《公告》内容,组织实施公开出让活动。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一)土地出让竞得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成交确认书》在15日内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工业项目用地通过公开出让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就视为已通过用地预审,不需再办理其他预审手续。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竞得单位或者个人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和编制的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业项目立项、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情况特殊的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确定;
2.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3.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竞得单位或者个人未能在上述时限内取得立项、环评、规划等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三)土地竞得单位或者个人,根据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事项至市财政局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契税。
土地竞得单位或者个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和规划许可证、土地测量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以及付清全部土地出让金、契税的票据,至市国土资源局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工业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园区(镇、办事处)对其用地情况进行综合验收。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收回该宗土地,重新组织出让。
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出让办法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
靖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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