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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靖江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处置意见

admin1年前 (2024-09-24)靖江产业信息51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供应调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泰州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意见》(泰政办发〔2008〕19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是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及市各有关部门要从挖掘土地资源利用潜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抓出实效。

  二、准确把握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处置方式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闲置土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在规定期限内,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批准总投资额不足25%(对投资额的认定以国土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4.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1.对满一年不满两年的闲置土地处置:

  (1)征收土地闲置费(非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闲置的除外)。由市国土资源局向土地使用者下达《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土地闲置费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其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实际成本(征地费用、划拨费用等)为划拨土地价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出让土地价款。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对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国土部门不得办理抵押权登记。

  (2)转让土地。对达不到法定无偿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可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准予土地使用者转让全部或部分闲置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违约金、市政府优惠土地出让金和增值地价后,办理供地手续。转让地价不得低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最低保护价,否则市政府可优先购买。

  (3)退还土地。截止2011年12月底,对土地使用者自身无力完成闲置土地开发建设,且达不到法定收回条件的闲置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退还土地协议后,由土地使用者将闲置土地交还给市政府,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闲置土地对应的剩余年限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在扣除违约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2.对满两年的闲置土地以无偿收回的方式处置:

  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闲置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让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市政府依法无偿收回。被收回的闲置土地,重新办理供地手续或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3.对因拆迁未完成、基础设施未按土地出让合同规定配套等非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在2012年5月底前解决上述相关问题。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及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动工建设协议书》,重新约定动工建设时间和建设期限。新约定的期限期满后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条件但土地使用者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动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相关规定处理。

  4.对因规划调整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可另选地块对闲置土地进行置换。闲置土地对应的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用以抵顶置换地块出让金或划拨土地价款,多余部分予以退还。

  5.对人民法院查封的闲置土地,除收缴闲置费外,待人民法院解封后再行处置。

  三、准确把握低效利用土地的认定标准和处置方式

  低效利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虽然未达到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

  1.投资强度不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出让合同要求的;

  2.在规定期限内,项目建设完成量不足规划设计工程量的80%的;

  3.项目竣工后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达不到合同规定要求的;

  4.项目按期竣工后三个月以上未投产的;

  5.项目按期投产后三年内未达到《新增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应产业类别亩均税收标准的50%的。

  凡认定为低效利用土地的,可采取以下处置方式和限制措施:

  2.足额征收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内的各项税费;

  5.在本市范围内不得再申请用地;

  7.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四、加大组织程度,确保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事务。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工作计划。2012年1月1日-1月15日为宣传发动阶段;1月16日-1月31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对本辖区范围所有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一宗不漏,并逐宗登记造册,提出处置方案并予以上报;2012年2月1日-6月30日为集中处置阶段。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上报的处置方案进行集中会审,形成处置意见,并明确市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根据处置意见限期处置到位。

  (三)强化督查考核。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业务指导,市监察局要强化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要按照工作计划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对未按期完成处置闲置土地任务的,暂停办理所辖区域征、转用土地手续。对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工作进行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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