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word资料12页
浙江省江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头部产业优惠政策 来源:浙江·江山招商局 发布时间:2009-5-19 1、增值税补助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加工 项目,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 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 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缴纳的增值税地 方留成部分,前 5 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 5 年减半补助。 2、所得税补助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加 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 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公司登记外商出 资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 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 5 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 5 年减半补助。 3、营业税补助政策。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 万元以上农产品加 工项目,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确认之日起,五年内由市财政给 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4、一事一议政策。对引进投资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 项目,可采取撘皇乱灰閿落实有关政策。鼓励引进新技术、新品种、新装 备,对引进后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并产生效益的,在项目竣工投产第二年, 企业新增入库地方税金达 300 万元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者 10 万元。 第1页 5、创业绿卡政策。全市范围内,凡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 200 万 美元以上或 2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项目法人代表,由市招商局每年 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子女入学、规费收取 等方面给予优惠。 6、中介招商政策 市外机构或自然人在江山市新注册登记的企业 全部以市外资金投资的、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仅指土地、基建、设备) 在 1000 万元(外资项目 100 万美元)以上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对引进 项目的中介组织或自然人可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第二产业优惠政策 1、增值税补助政策。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用 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前三年全额、后三年减半对企业给予支持; 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限 10 年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增值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 3 年 等额补助给企业,后 3 年减半补助。 2、所得税补助政策。自获利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用部 分,五年内给予全额支持。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 本 5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 得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 5 年等额补助给企业,后 5 年减半补助。 3、城维税补助政策。城市维护建设税给予五年的全额支持。外商投 资工业项目,公司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 10 年 以上,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我市地方留成部分前 3 年 等额补助给企业,后 3 年减半补助。 4、契税补助政策。企业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权证时缴纳的契 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全额支持。 5、土地使用税补助政策。对新取得土地实施的工业项目,按土地出 让合同约定期限建成投产、经验收合格的,所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地方留用 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企业给予 2 年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公司 登记外商出资注册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从供地之日 起,所缴纳的企业土地使用税,3 年内等额补助给企业。 第2页 6、一事一议政策。对引进的机电、木业加工、电光源、消防器材以 及高新技术等“4+X”重点培育产业发展规划文本项目库中固定资产投资 额在亿元以上的主导产品项目,产业战略性项目、龙头性项目,对外商来 江投资经营期限 10 年以上、注册资本 500 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供地价 格、财政政策、规费收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 一议”方式商定有关政策。 7、创业绿卡政策。全市范围内,凡年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上缴 税收 200 万元以上经营者和 2000 万元以上工业投资项目业主,分别由市 经贸局、市招商局每年认定一次,颁发企业绿卡,在执法检查、车辆通行、 业主子女入学、规费收取等方面给予优惠。 8、收购兼并政策。促进有实力的企业收购一般性企业资产,新上经 济效益较好、科技含量较高的项目,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符合规划的 情况下,对在办理收购资产过户手续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用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全额支持; 涉及的相关费用,尽量给予减免。 9、厂房补助政策。各类经济主体在工业平台建设用于出租的标准厂 房,按建筑规模、层数分别给予相应补助;租金收入所缴纳的营业税、房 产税地方留用部分,三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产权所有人给予全额 支持。 10、出口奖励政策。一般贸易出口本市产品(含本市外贸公司收购本 地产品出口),以本市上年外管核销数为基数,基数内每美元奖励 0.05 元人民币,超过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 0.09 元人民币;加工贸易自营出口 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美元奖励 0.10 元人民币;本市外贸企业代理 本地产品出口,以市国税部门的代理证明为依据,每美元奖励 0.10 元人 民币;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机电产品、农产品和高科技产品、名牌产品(高 新技术产品以国家部委证书为依据、名牌产品以浙江省级以上名牌为依 据),新增部分每美元再奖励 0.02 元人民币。 11、企业融资政策。年实缴税金 500 万元以上信用优良的工业企业, 转贷单笔到期银行贷款 800 万元以上及 20 天内 3 笔到期银行贷款累计 1000 万元以上、资金周转短期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还贷额 70%以内的融资 支持,周转期限蕞长不超过 10 天。年实缴税金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 下信用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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