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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八政发〔2022〕23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滨江南路(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admin9个月前 (09-24)靖江产业信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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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八政发〔2022〕23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滨江南路(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2022-12-23 18:00 来源: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

  《贺州市滨江南路(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五届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贺州市滨江南路(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实施贺州市滨江南路项目(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建设,贺州市人民政府需要对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以批准的规划红线为准)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予以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推动贺州市滨江南路(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项目建设。

  八步区江南街道办事处辖区新兴南路至灵峰南路匝道段规划红线图内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建筑物、构筑物。

  房屋征收部门:贺州市八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八步区向阳路1号,联系电线)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贺州市八步区江南街道办事处

  (地址:八步区大钟山西路6号,联系电线)

  (一)房屋征收部门发布项目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公开征集评估机构,符合要求的入选本项目评估机构备选名单。

  (二)房屋征收部门以公告形式,在征收范围内将申请参加本项目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名单、基本情况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事项告知被征收人,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被征收人从公示评估机构的名单中,以征求意见或填写表格等协商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征收人(以户为单位)超过半数以上签名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共同协商选定。本项目只选取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单位。如果两个评估机构得票数均为总票数50%的,通过抽签方式选定。

  (三)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协商选定,或签名认可的评估机构达不到被征收人半数以上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备选名单中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应邀请当地街道办、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派出代表和被征收人代表现场见证。

  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委托书和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四)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评估被征收房屋及其建筑物、构筑物的价值,出具初步分户评估报告,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天,公示期间应当安排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修正。

  (五)公示期满并修正后,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当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将分户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签收,被征收人拒不签收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协调基层组织派出人员,协助房屋价值评估机构采取留置或邮寄等送达方式送达被征收人。

  (六)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或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机构的解释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维持原状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八)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价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贺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只针对评估技术问题,鉴定意见认为评估结果不存在技术上问题的,应当维持评估报告,如果鉴定意见认为评估结果存在技术上问题的,原评估公司应当按照鉴定意见修正错误,并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政策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在区位、用途、面积、建筑结构、新旧程度、权利性质、档次等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房地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市场价格,确定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的因素。

  (三)房屋征收评估包括被征收房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以及因征收引起的搬迁、临时安置、经营性房屋停产停业的补偿费。

  (四)评估机构现场勘查表需经评估机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三方签字确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应当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生效后,协议各方按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已经取得的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经营性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室内自行装饰装修价值由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1.被征收人选择住宅产权调换补偿的,由评估机构采取双向评估方式(安置房的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一致),确定房屋价值的差价;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由政府提供产权调换房源:一是城瑞花园保障性住房(现房)、平安居保障性住房(期房)、八步区江南片区都市田园保障性住房(现房)、贺州市出水塘棚户区改造项目鸭子寨棚户区保障性住房(期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火车站前片区棚户区(黄田新城)保障性住房(现房);二是贺州市城区范围的其他保障性住房。

  2.如果被征收人同意对安置房价值不作评估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不高于1.3倍直接换算出应得的同等条件土地性质的安置房建筑面积(简称“安置面积”),并另外给予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

  3.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的,根据安置面积选择蕞接近的户型和套数。选定的安置房总面积与应得安置面积存在差异的,差额部分按照选房时政府与安置房源供应方的采购单价计算出结差价。选择的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依法免交各种办证费用;选择的应得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超出面积部分需按安置小区政府采购单价计价向税务机关交纳超面积税费;其他费用需按选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交纳。如有新政策在签约期限内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并承诺不需要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产权住房评估结果进行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被征收人在公告发布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约和搬迁的,按照本户房屋评估价值货币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助)的5%金额给予奖励。

  2.选择货币补偿后,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仍可按照贺州市保障性住房的有关规定申请租住公租房或申购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

  3.按《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0〕8号)规定对享受城镇蕞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房屋产权调换后应得安置面积不足5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提供不小于50平方米且安置户型蕞接近50平方米的安置房。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进行析产的,不享受前款规定的蕞低居住面积保障。

  征收非住宅房屋只实行货币补偿,不进行产权调换。由选定的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

  九、过渡安置和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费用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从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拆迁)房屋交付之日起至征收人交付调换住房之日止,另加6个月装修时间,在此期间给予过渡安置补助。

  (二)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从被征收人腾空被征收(拆迁)房屋并交付之日起给予一次性6个月过渡安置补助。

  (三)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的,过渡费补助标准按照被征收(拆迁)主(住)房登记建筑面积,分别依照12元/㎡标准给予过渡安置费。

  (四)采取货币补偿或者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搬迁费;采取期房产权调换方式的,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费;搬迁费标准按照被征收(拆迁)主(住)房登记建筑面积,依照12元/㎡标准给予搬迁费。

  (五)征收人提供周转房进行临时安置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六)非住宅房屋只给予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

  1.从发布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经核实在此之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改变用途的部分房屋被征收人可按房屋权属证明标注用途进行补偿,也可以按以下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①自行将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70%给予货币补偿。

  ②将办公用途房屋改变为经营性商业用房,具有工商营业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且正在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的,按项目相应经营性用房分类房屋估价价格的60%给予货币补偿。

  3.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由被征收人提供工商、税务部门的有关资料及其他能够证明改变用途时间的资料确定。被征收人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造成改变用途的时间无法确认的,改变房屋用途的时间推定为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以后。

  十、审批手续不全、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的认定及补偿

  (一)无产权登记证的依据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面积结合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确定,超出原批准建设面积的部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补偿。

  (二)在原始主体房外、楼顶自行搭建的建筑物、附属物,不符合规定的不予补偿。

  (三)房屋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确认。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者被征收人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或相关年份的地籍(形)图、路网图以及航拍图等确认。无法提供材料确定建造年份和用途的,由被征收房屋所在辖区政府组织本辖区内的规划、建设、土地部门确定。

  (四)房屋建筑面积的确认。根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被征收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成果确认。

  (五)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的认定办法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应当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除有合法证据证明证载面积确有错误外,以房屋权属证书所载的建筑面积予以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少于房屋权属证书所载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为独栋自建房的,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空房屋交付净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5%(不含搬迁费、过渡安置费和停产停业补助)作为奖励。

  (二)如需另行奖励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征拆主体方和项目方自行解决。

  十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

  征收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补偿费。被征收人为个人的,由其本人提供身份证在指定的银行开户,将征收补偿费存入该账户,被征收人签收银行存折后到银行领取补偿费。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经核实属于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征收已租赁的房屋,由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负责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三)征收涉有抵押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该房屋被征收事宜书面告知抵押权人。

  (四)已进行作价补偿的一切物品及设施,被征收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搬离,否则,在征收补偿款中扣除相应的价款。

  在规定签约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能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贺政规〔2020〕8号)相关内容执行。

  网站地图主办单位: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贺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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