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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靖江】涉及斜桥多村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admin1年前 (2024-09-24)靖江产业信息126

  由内容质量、互动评论、分享传播等多维度分值决定,勋章级别越高(),代表其在平台内的综合表现越好。

  原标题:【微靖江】涉及斜桥多村组!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 征告〔2022〕2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马二组、丹华四组、丹华五组、尤家组、王圣一组、王圣六组、王圣七组、王圣八组,五圩村三组、六组、七组,六助村一组,六一村七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和成片 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 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 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

  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

  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 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 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 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规定足额支付。

  、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 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 24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24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 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 人: 凌凯;电线).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 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5日至2022年7月24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 征告〔2022〕1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王圣八组、王圣九组、 王圣十二组、王圣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 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

  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

  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 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 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 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 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 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 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 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 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 人: 凌凯;电线).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 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 征告〔2022〕5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 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丹华村马一组、马二组、丹华 四组、尤家组、王圣一组、王圣八组、王圣九组、王圣十二组、 王圣十三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 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 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 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 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 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2.35万元/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 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的土地全部为建设用地,不涉及安置对象和社会保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 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 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 2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 起30日内(截止2022年7月2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 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 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 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 人: 凌凯;电线).以邮寄方 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 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 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 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2年6月26日至2022年7月25日) 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 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 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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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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