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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斜桥2024字53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新港大道康桥路交界处港城大厦)联系方式:

  公告单位: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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