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城南字02号)
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首次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十五个工作日内(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分局(人民南路180号)
宅基地登记面积首先按照《用地批准通知书》上批准面积核定。无《用地批准通知书》的,参考《选址意见书》上记载的用地面积,同时按建房年代的批准标准上限核定。
房屋建筑面积首先按照《村镇工程建筑许可证》上批准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核定,批准的房屋建筑面积<建房年代未履行批准手续对应的核定面积标准(宅基地不超过252平方米)时,按未履行批准手续对应的核定面积上限(252平方米)标准认定。
公告单位: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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