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前期评估优化土地供应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业项目前期评估优化土地供应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工业项目前期评估优化土地供应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项目前期评估优化土地供应工作办法
工业项目前期评估优化土地供应工作办法
头部条 为系统、规范、精准、高效地开展工业项目前期评估,实现土地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蕞大化,根据《靖江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称的工业项目是指企业投资的新建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项目新增用地前期评估,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该工作。
第四条 园区(开发区本部、城北园区、城南园区、新桥园区、江阴-靖江工业园区)以外需供地的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限制供地。
(一)涉及化工、新增铸造产能和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项目。
(二)纳入到《江苏省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和《环保准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项目。
(三)所有采用产业政策中限制、淘汰、禁止设备和工艺项目。
第六条 工业项目申请用地时,应向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申请审核表。
(二)投资计划书(需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营业执照、项目名称、拟选址位置、投资总额、生产设备、工艺、产品、建设周期、用地规模、预期产出效益、资金来源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申请审核表中应填写所在镇(园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意见。
意见应包括项目地块周边情况、拟供地亩数、是否符合镇(园区)产业布局等。
第七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先对材料进行审核,发现提交对象错误、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深度要求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并退回。申请企业应当在接到告知后2个工作日内补全,否则视为放弃;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
第八条 初审应当包括形式审查和政策审查,查看提供材料类别是否符合评估要求,所涉及产品、工艺、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江苏省、泰州市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要求,并形成审查报告。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综合审查意见、存在的重大问题、潜在风险和建议以及是否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
第九条 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应当在每季首月5日前,梳理出本季需评估项目清单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清单应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地、评估方式等。
第十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无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召开综合评估会议,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综合评估会议参加人员由市发展改革委选定,组成专家组。
综合评估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应当将受评项目投资计划书发送给专家组成员。
专家组提出要实地查看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属地镇(园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配合。
专家组依据《靖江市工业项目用地综合评估细则(试行)》对受评项目进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之被委托机构,被委托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步评审意见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初步评审意见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技术审查结论、初步打分情况、初步供地结论(分为优先保障供地、调整优化核减供地、限制供地三个级别)。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接到初步评审意见后5日内,召开综合评估会议,组织相关专家和受委托机构参加。对初步评审意见进行复核讨论,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委托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采购流程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三)近三年评估业绩不少于20项。
第十三条 综合评审意见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综合评估得分、供地级别以及建议结论。
第十四条 项目用地评估原则上一季度一次,确需临时评估的特殊重大项目,采取特事特办原则。
第十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出具相关供地项目审查意见,报土资委办公室。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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