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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对靖江市科教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作出环评报告书审批意见公开

admin1年前 (2024-09-24)靖江产业信息96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保承诺

  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污水处理厂(东厂)南侧、丰禾路东侧

  本项目于2022年6月6日经靖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靖江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靖发改审〔2022〕50号,项目代码-04-01-293911)同意,位于靖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污水处理厂(东厂)南侧、丰禾路东侧,新建1座规模3000 吨/日的污水处理设施,拟用地12210 m2,新增总建筑面积 1865 m2,新增建筑物主要包括:1座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1 座集水池/调节池/氧化沉淀池、2座初沉池/厌氧池、1座 A2/0池、2座二沉池/高效混沉池/芬顿氧化池、l座臭氧氧化池/排放回用池等主体工程和业务用房、污泥脱水间、加药间、臭氧发生间等辅助工程,购置安装提升泵、潜水搅拌机、液位控制系统、升流式非均相芬顿氧化塔等设备及仪表1464台(套),总投资10750万元,从事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项目(不包括配套污水收集管网和人工湿地工程),项目建成后,主要服务范围为靖江市新港工业园(东区)和港城科技产业园,处理对象主要包括固废综合处置中心废水及规划入驻企业满足接管标准的一般工业废水,处理工业废水3000t/d(其中:含重金属及其他特征因子废水量不超过2390t/d)。

  1、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施工现场日常环境管理。

  2、严格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废水污染治理措施。按照污(废)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进一步优化、完善工程设计,确保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满足实际生产需要,提高污(废)水收集率、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做到尽量少排水。

  加强入厂源水接管和中水水质监控,做好运行管理。与纳管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废水处理合同,入管废水须符合规定并达到接管合同要求后方可进入;如进水水量或水质发生异常情况影响稳定达标,应及时优化调整运行参数,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处理后废水中水回用须符合相关用水水质标准要求,严防次生环境和健康问题,确保生态安全。进水水质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中较小值(严格值),重金属进水水质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级标准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中较小值(严格值)。

  本项目废水接管根据进水水质情况采用一企一管、分质处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处理,确保收水范围内工业废水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其中:固废处置中心及其他水质较为复杂的工业废水单独收集采用 “集水池+芬顿一体化池+氧化沉淀池”预处理工艺处理后,再进入一般废水处理系统采用 “调节池+气浮池+初沉池+厌氧水解池+二段A/O池+二沉池+芬顿氧化池+高密度沉淀池+臭氧氧化池+滤布滤池+活性炭吸附塔” 进行处理达标后部分中水进行回用、部分达标排放;尾水排放中COD、氨氮、总磷日均排放限值根据《靖江市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批复(泰环排审[2022]11号)严于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V类标准;COD、氨氮、总氮、总磷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2B标准,重金属等特征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3、表4标准与《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标准中较小值(严格值),其余因子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1B标准和表4标准;中水主要回用于药剂配置用水、设备冲洗以及加水站用水,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20%(600 m3/d),尾水排放量不得超过2400t/d,回用工业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标准、城市杂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

  本项目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放方式、主要污染物及排放总量等需按照《关于靖江市新港工业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重新报批)的批复》(泰环排审[2022]11号)要求执行。

  3、根据技术规范和《报告书》要求,对厂区实行严格的分区防渗,采取足够的防渗标准及有效措施;强化工艺、设备、管道及污水(泥)处理构筑物的密封性控制和防渗、防腐蚀设计,严格日常运维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4、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污水处理构筑物、污泥暂存及处置作业区等产生恶臭气体、异味的工序(环节),要综合采取防臭抑臭、消臭除臭等措施,并优化集气净化系统、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恶臭气体全部有效收集并处理后稳定达标高空排放,排气筒设置符合环保要求。厂区(界)宜选用除臭物种加强绿化(隔离)带建设,进一步控制恶臭等逸散。氨、臭气浓度和硫化氢有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标准、无组织排放执行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6排放标准,硫酸雾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分别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3标准,有效防控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

  5、合理布置噪声源,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隔声、降噪、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不扰民,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即:昼间≤65dB(A),夜间≤55dB(A)。

  6、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和加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处置和管理。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且需开展危险特性鉴别的污泥等,取得鉴别结果前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7、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加强机构和人员负责环保工作。加强中水回用跟踪管理,落实使用单位环保责任。严把纳管企业及纳管废水准入关,不得接入《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界定的五大重点行业的含金属废水,严格控制五类重金属排放总量,不得突破限定总量;建立进、出水调度台账,规范固废(含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长期保存以供查阅。规范进水口、出水口设置,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规范制定并落实运营期环境管理(监测)计划,设置固定监测井等,定期监控厂区周边大气、土壤、水体(地表水、地下水)环境质量变化;结合承接工业废水类型完善特征污染监测因子,加强监测频次;做好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管理,动态监控进水、出水水质,不断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改进和优化环保措施。强化治污减排精准化管理。

  8、本项目须同步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中水回用管网、加水站等,满足中水回用率不得低于20%(600 m3/d)要求,确保在本项目投运前同步建成运营,并以此作为本项目投运及环保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的前提条件;你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请靖江经济技术开发管委会等管理机构,完善回用水利用规划,加快中水回用配套基础设施、加水站的建设,并不断提升园区中水消纳能力和中水回用率。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要求,依法明晰各方责任(包括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中水回用单位等),协调督促各方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履职尽责,协同推进废水处理提质增效。督促纳管企业做好废水预处理和自行监测,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推进纳管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联网和信息共享、信息公开。

  9、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及风险管控,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制订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套建设排污口截止阀及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10、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你公司应对NMHC(VOCs)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11、本项目需设置以污水处理区域、污泥脱水间为起点外扩100m、储罐区为起点外扩50m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无居民点等敏感目标,今后该距离范围内也不得规划新建其他居民点、学校、医院等各类环境保护目标。

  12、本项目不包括污水收集管网、中水回用管网、加水站等工程,相关工程建设应按照相关文件及要求规定另行确定评价等级并履行报批手续;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安全生产、消防应急、危险品管理等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如果今后国家或省颁布新的排放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

  一、公示时间: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2日(5个工作日)

  二、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四、通讯地址:泰州市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靖江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生态环境局窗口,邮编214500。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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