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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靖江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多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项目建设。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靖城镇正西村二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公告发布期限为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7日。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镇集体,斜桥镇五圩村二组、三组,斜桥镇丹华村王圣一组、王圣二组、王圣三组、王圣四组、王圣七组、王圣十一组、王圣十三组、王圣十四组、尤家组、马一组、马二组,斜桥镇新华村村集体、斜桥镇新华村西一组、西十一组,斜桥镇新港居民委员会集体、斜桥镇新港居民委员会一组、三组、四组;西来镇镇集体,西来镇赵家村一组、二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公告发布期限为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7日。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裁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03、拟征收土地公告 ——靖拟征告〔2022〕2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季市镇季新村岔西组、岔东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本公告发布期限为2022年11月4日至2022年11月17日。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
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2〕11号开展的拟征收上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荷花村荷花二组、石桥二组,新木村丁家组、顾东组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蕞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所辖各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8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 万元/公顷。
2、安置补助费标准:农用地 2.35 万元/人。(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 号)的规定执行。
青苗费补偿标准为:1.35万元/公顷(仅耕地)。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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