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公告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号)文件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须经依法批准,不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人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经靖江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局拟转让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方案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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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方式向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
单位地址:靖江市滨江新城阳光大道12号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转让行为终止,并严格依法处理。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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