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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靖江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2年前 (2024-09-24)靖江产业信息53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靖江市国有土地储备交易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头部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交易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储备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交易,是指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储备、前期开发、交易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交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靖江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审计、物价等部门组成,负责土地储备交易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决定土地储备交易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收购储备的实施主体,承担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整理和土地上市交易等职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收购储备土地。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土地收购储备规划。

  对拟进行收购储备的区域,划定土地储备规划控制区。在土地储备规划控制区范围内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得擅自新建、改(扩)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使用权人确需转让的,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优先收购。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于每年十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和上市出让计划建议,提交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下列土地应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二)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三)依照城市规划或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需要储备的土地;

  (五)其他应依法纳入储备的土地。

  1.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3.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矿场用地等;

  5.土地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依法收回的土地;

  (二)政府依法补偿后收回的土地:

  2.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

  第十一条 政府收购储备的土地包括:

  (一)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改变用途的土地;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土地;

  (四)“退二进三” 和企业改制后需要收购的土地;

  (三)因公共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四)其他不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

  第十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凡符合储备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原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列入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

  第十四条 土地收购、收回储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收购储备。凡符合土地储备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持有关资料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申请收购储备。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配合市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权属、四至、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实际调查的情况以及拟收购储备地块的用途,向市规划部门征求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

  (七)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共同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八)收购储备补偿。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应提供下列资料: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补偿金额按土地原用途评估确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需新征土地的,新征土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原使用土地面积的1.2倍。

  2.地上、地下建构筑物补偿:按建构筑物的重置成新价评估确定。

  3.停业搬迁补偿:按土地和建构筑物评估总额的10%确定。

  4.奖励: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约定的条款交付土地的,按不高于土地和建构筑物评估总额的15%予以奖励。

  5.收购储备特殊地块的补偿: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提出补偿方案,报市土地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认定。

  按实际发生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规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等确定。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储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及权属依据;

  (二)土地收购(储备)补偿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被收购储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配合做好土地收购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土地被收购储备后,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合同》生效之日起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对土地储备项目建立土地储备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可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融资等。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对产权清晰、申请资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储备土地上市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储备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出让条件;对纳入储备的土地予以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行为。

  第二十四条 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根据年度土地上市出让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土地市场交易活动,及时准确地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发布交易信息和市场运行情况,并将储备土地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储备的土地,应根据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确定土地用途,通过竞价出让方式确定受让方。

  竞价出让方式按照《靖江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十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举借的贷款规模,应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预算相衔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

  第三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应于每年年终按规定编制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年度预算,及时拨付收储资金。对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储备成本,市财政部门在收到土地价款后,按宗地结算给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属于成片开发的储备土地,先按成本概算核定拨付,待片区成本审计核定后进行决算。储备土地的出让净收益分配按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定期对土地储备资金收支情况予以审计,并于每年年终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五条 擅自占用储备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法对储备土地实施管理,保证土地供应计划的顺利实施。因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重大影响与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储备资金,对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过程中违反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靖江市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靖政发〔2005〕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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