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评报告书全文公示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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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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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目 录 概 述1 1 项目背景 1 2 项目特点 1 3 环评工作过程 2 4 主要环境问题 2 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2 6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22 头部章 总则23 1.1 编制依据 23 1.2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级因子 26 1.3 评价等级与评价重点 28 1.4 评价范围与评价时段 29 1.5 环境功能区划及评价标准 30 1.6 环境保护目标 33 1.7 评价方法 61 1.8 工作程序 61 1.9 方案比选 62 第二章 工程分析69 2.1 项目概况 69 2.2 工程分析 102 第三章 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116 3.1 自然环境概况 116 3.2. 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119 3.3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128 第四章 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139 4.1 声环境 139 4.2 振动环境 187 4.3 大气环境 189 4.4 水环境 197 4.5 生态环境 203 4.6 固体废弃物 213 4.7 环境风险评价 214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五章 环保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219 5.1 设计期 219 5.2 施工期 221 5.3 运营期 226 5.4 生态保护措施 238 5.5 “三同时”验收环保措施242 第六章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243 6.1 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243 6.2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244 6.3 环保工程投资估算 245 第七章 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247 7.1 环境保护管理计划247 7.2 环境监测计划 250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252 8.1 工程简况 252 8.2 与规划相符性 252 8.3 项目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252 8.4 项目环境影响预测 254 8.5 环境保护措施 257 8.6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262 8.7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及环保投资262 8.8 结论 263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概 述 1 项目背景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是《长江经济带立体综合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 )》中批复 的江苏省14 条过江通道之一。规划中提出为增强长江干线过江能力、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过江通道,实现长江两岸城市间便捷顺畅连接,形成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过江通 道系统,需着力推进铁路、公路、城市交通合并过江,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岸线资源。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的规划建设对于我省呼应长江经济带建设国家战略,加快构件我省综 合交通运输体系,服务扬子江城市群拥江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拟建江阴第二过江通道位于靖江市和江阴市境内,处于现有江阴大桥和泰州大桥之 间,北接靖江,南连江阴,分别距泰州大桥约54km,距江阴大桥约5km 。江阴第二过 江通道建成后,能够优化长江泰州区段过江通道格局,分担江阴大桥压力,也有利于促 进跨江两岸联动发展,助推扬子江城市群规划建设进程。 本项目作为江阴大桥的分流通道,能有效分担江阴大桥的交通压力,缓解江阴大桥 的拥堵,满足区域过江交通出行;另一方面,作为城市群内部过江设施,江阴第二过江 通道能有效加强澄张靖城市组群城市间的优势资源整合、区域设施共享、相关产业协作, 促进组群内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 2 项目特点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范围大致为南至江阴芙蓉大道,北至靖江公新公路,线 公里。 本项目行车道采用双向六车道,设计速度80km/h (主线.37 万m ,总填方58.27 万m ,弃方317.45 万 3 m ,主要为隧道弃方。工程设置互通3 处,管理中心1 处,风塔2 座,收费站2 处。 工程总投资约 150.0 亿元,预计2020 年开工建设,2025 年 12 月建成通车,建设 期约为60 个月。 工程采用隧道、桥梁和地面道路集合的方式建设,主线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用 盾构施工方式,南北两侧接线采用高架桥、地面方式建设。 1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3 环评工作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 规定,2018 年12 月,建设单位江苏省交通工程建设局和工可研究单位中铁大桥勘测设 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同济环保咨询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评 价单位据此成立了该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组,在认真研究工程及有关资料后,在相关 单位的积极配合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 范》等要求,结合技术评审会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编制完成了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 4 主要环境问题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本项目沿线 处国家级 生态红线)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2 )长江肖山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本项目沿线 处江苏省生 态红线)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2 )长江肖山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江阴市);3 )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4 )长江(靖江市)重要湿地。 工程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其中隧道线位距离长江小湾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二级管控区边界2.2km ,距离长江肖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 市)二级管控区边界4.3km ,隧道穿越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和长江(靖江市)重要 湿地的二级管控区;同时,线位距离长江小湾水源地准保护区边界0.2km ,距离长江肖 山水源地准保护区边界2.3km 。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关注的环境问题是施工期生态环境,运营期的声环境影响分 析和环境空气影响分析以及环境保护对策建议。评价认为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 产业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交通体系规划,其建成通车将有利于缓解区域交通压 力,项目建成后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沿线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环境功能的要求。 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一、政策相符性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订)、《江苏 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 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 2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号)中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属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2008 年 本)》(锡政办发[2008]6 号)和《江阴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8 年本)》(澄 政办发[2008]89 号)中的鼓励类;经对照《泰州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本)》 (泰政办发〔2013 〕214 号)及《靖江市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15 年本),本项目不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 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二、发展规划相符性 1、与《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 年)》的相符性分析 国务院于2014 年9 月12 日发布了《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 意见国发》〔2014 〕39 号,同步公布了《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 2020 年)》(以下简称“走廊规划”),相关内容摘抄如下: 三、打造长江黄金水道 (六)增强长江干线过江能力。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过江通道,做好隧道桥梁方 案比选、洪水影响评价等论证工作,充分利用江上和水下空间,着力推进铁路、公路、 城市交通合并过江,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岸线资源。优化整合渡口渡线,加强渡运安 全管理。促进过江通道与长江航运、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长江两岸区 域间、城市间以及城市组团间便捷顺畅连接,形成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的过江通道系 统。 长江干线新建过江通道规划重点项目中: 江苏省(14 座):建设锦文路、南京第五、七乡河公路过江通道,汉中西路、和 燕路、张靖城市道路过江通道,南京 4 号线城市轨道过江通道,上元门、宁仪城际铁 路过江通道,五峰山、常泰、江阴第二、江阴第三、锡通公铁两用过江通道。 “走廊规划”中也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提出了预防和降低环境不良影响的措施,摘抄 如下: (三)预防和降低环境不良影响的措施。优化交通运输结构,优先发展轨道交通、 水路等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运输方式。鼓励轨道交通、公路等共用线位、桥位资 源,减少土地占用。鼓励建设公用码头,提高岸线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先进适用的运 输节能减排技术,采用新型节能的运输工具,推行更高的排放标准,鼓励使用清洁能 源,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高能耗、低效率的运输设备,提高铁路电气化水平,实施营 运车船燃料排放消耗限制标准,推广清洁环保车辆。 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恢复和污染治理。切实采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做好地形、 3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地貌、生态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合理设计项目线路走向和场站选址,避绕水源 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敏感区域,保护生态环境。注重景观修复,积极推 动生态恢复工程和绿色通道建设,积极恢复和改善交通建设中遭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自 然景观。大力推广采用环保新技术,促进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循环使用和综合利 用。鼓励运输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加强交通运输领域工业“三废”和生活废物的 资源化利用,积极开展烟气脱硫脱硝除尘、机动车尾气净化工作。 完善环境监控体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项目论证审核和土地、环保准入。规范管理制 度和监测方法,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建立完善、统一、高效的环境监控体 系。 本项目属于《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 年)》中规划的江 苏省14 座重点项目的其中 1 座,项目采用长6408m 的隧道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 式,减少土地占用;隧道施工剥离林地、农用地等土地的表土,用于施工结束后的回填 覆土,同时施工过程中将采取严格的水土保持措施,已于靖江市和江阴市相关部门协调 了工程弃土去向,并做好相关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和互通 范围进行生态恢复;项目选线和大临工程避绕了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等环境 敏感区域,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重要湿地,采取盾构施工方式,属“无害化”通过,同 时施工过程的废水和运营过程的废水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外排,对长江水体基本无 影响;工程施工结束后,将结合周边规划,对临时占地和互通区域进行生态恢复或利用; 隧道管理中心采用电能、液化气等清洁能源;工程施工过程中将采取全过程的环境监理 工作,强化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工作,并加强运营期的环境监测。 综上所述,只要严格落实本次项目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项目的建 设与《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 年)》的要求相符的。 2 、与《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2016 年 9 月,水利部、国土资源部正式印发由长江委技术牵头编制完成的《长江 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岸线规划”)。“岸线规划”全面分析了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经济社会发展对岸线开发利用的要求;按照 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划分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及开发利用区等四 类功能区,并对各功能区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开展了岸线资源有偿使用专题研究; 提出了保障措施。 岸线保护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可能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生态环境、 4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重要枢纽工程安全等有明显不利影响的岸段。 岸线保留区是指暂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或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或为满足生活生 态岸线开发需要,或暂无开发利用需求的岸段。 岸线控制利用区是指岸线开发利用程度较高,或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河势稳定、 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需要控制其开发利用强度或开发利用方式的岸 段。 岸线开发利用区是指河势基本稳定、岸线利用条件较好,岸线开发利用对防洪安全、 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岸段。 本项目与长江岸线 本项目隧道线位与长江岸线规划的位置关系示意图 另外,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中的第五条,禁止在《长江 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 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内区 投资除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 从上图可以看出,江阴第二过江通道线位北侧位于岸线开发利用区,南侧位于岸线 控制利用区;不涉及《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中的相关开发活动,因 此,项目建设与 《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是相符的。 5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3、与《靖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的相符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15]67 号文批复了《靖江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5-2030 )》,规划相关内容摘抄如下: (1)综合目标:结合区域发展形势和自身发展基础,确立靖江市总体目标为:近 期,在苏中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远期,全面融入苏南现代化建设示范区,主要发 展指标达到苏南地区同类城市发展水平,将靖江建成经济发达、社会和谐、政治民主、 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现代化城市。 (2 )区域定位:长三角北翼沿江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现代商贸、物流枢纽, 江苏沿江城市带的跨江区域合作示范区,苏中、苏北接轨苏南的重要节点。 (3 )跨江协作,融入苏南 交通对接:加快轨道、跨江通道、高速公路以及港口建设,推动一体化进程。预控 跨江通道,实现从单一通道向多通道转变,成为交通枢纽节点;推动泰锡宜城际铁路建 设,促进区域社会科技、信息服务、商贸物流、文化与旅游的协作。 理念对接:学习苏南在体制创新、管理创新、企业创新、金融创新、招商引资及人 才引进等方面的发展理念,优化靖江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产业协作:顺应苏南资本密集型项目的梯度转移形势,加快临港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推动沿江两岸产业联动发展,形成具有靖江地方根植性的战略新兴产业集群;引进高新 技术产业,加强教育科技合作,吸引相关高校、科研机构的进驻。 (4 )组群联动,澄张靖一体 功能对接:加快发展商贸物流、科技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错位发展区域养老服务、 高等教育服务职能,塑造城市特色职能;强化产业功能对接,提升城市整体能级。 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合作,加强传统产业链上下游间的衔接;发挥靖江船舶、物流 等主导产业优势,共建规模和影响力的产业基地;加强旅游业的对接,共同打造精品旅 游线路、旅游产品;对接发展新兴产业,形成区域集群效应。 过江交通:构建靖江—江阴通道、新长铁路(泰锡宜城际轨道、江阴城市轨道支线) 靖江过江通道以及如皋—靖江—张家港三个过江通道;从长远出发预留必要的过江通 道,实现区域交通统一有序衔接。 港口功能:积极构建澄张靖港口群,协调与苏州港群、南通港群等的分工配合;靖 江港注重与江阴港、张家港协调配套。 发展空间:加强靖江中心城区与江阴中心城区,市域东部与张家港金港片区,市域 西部与江阴利港—璜土片区的统筹协调,统筹城市生活、生态、生产要素布局,形成两 6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岸融合协调的整体空间体系。 协商体制:建立常态化的交流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健全要素市场,促进三地间的 资金、技术等要素交流,形成苏南经验和市场要素的顺流通道,将苏南管理和先进的发 展模式向本地转化;加快园区合作,实现互惠互利。 《靖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中提到城市区域定位为苏中、苏北接轨苏 南的重要节点,“跨江协作,溶于苏南”也明确地提出“加快轨道、跨江通道、高速公 路以及港口建设,推动一体化进程”,“组群联动,澄张靖一体”也提出“构建靖江— 江阴通道、新长铁路(泰锡宜城际轨道、江阴城市轨道支线)靖江过江通道以及如皋— 靖江—张家港三个过江通道”,本项目的建设对靖江市城市的区域定位,加快溶于苏南, 实现澄张靖一体的目标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在靖江市域用地规划中也预留了的建设廊 道,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靖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 本项目与《靖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 )》的位置关系见图2 。 4 、与《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的相符性 江苏省人民政府以苏政复[2012]9 号文批复了《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 规划相关内容摘抄如下: (1)城市性质: 总体目标:长江下游滨江新兴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 (2 )总体目标:至2015 年,总体赶上中等收入发达国家和地区当前发展水平,在 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至2020 年,主要发展指标达到高收入发达国家或地区当前 展水平;至2030 年,总体赶上高收入发达国家或地区当前展水平。将江阴市建成人民 生活幸福、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充满活力、城乡协调发展、文化特色鲜明力、生态环境 优美、民主法制健全的国际化滨江花园城市。 (3 )服务引领促进城市能级提升 以澄张靖城市组群核心为建设目标,在优化完善江阴自身功能基础上,大力发展现 代物流、会金融信息等服务业增强经济实和辐射带动能力,全面提升江阴城市的区域性 综合服务功使之成为长江下游滨江地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4 )提升城市能级,服务澄张靖城市组群 强化以区域性服务功能为导向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与张家港、靖江互通有无、优势 互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升城市能级,引领城市组群的协调发展。 (5 )与苏中、苏北:资源整合,辐射带动,互动双赢 辐射苏中苏北,在产业带动、资源共享、旅游协作等方面进行互动。通过“总部+ 7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产基地”模式,向苏中苏北提供产业、技术支持,拓展自身产业结构优化的空间,缓 解土地、能源、环境、劳动力等压力,不断壮大自身实力,实现双赢。 在《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中“服务引领促进城市能级提升”中提 出了“以澄张靖城市组群核心为建设目标,在优化完善江阴自身功能基础上,大力发展 现代物流、会金融信息等服务业增强经济实和辐射带动能力”,在“提升城市能级,服 务澄张靖城市组群”中也明确了“强化以区域性服务功能为导向的现代服务业发展,与 张家港、靖江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提升城市能级,引领城市组群 的协调发展”,本项目的建设将对澄张靖城市组群的发展,提升江阴市城市能级具有重 要意义,同时在江阴市域用地规划中也预留了的建设廊道,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阴市 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 本项目与《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的位置关系见图3 。 8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图2 本项目与《靖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位置关系示意图 9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图3 本项目与《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位置关系示意图 10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5、与《靖江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相符性 根据《靖江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对地方干 线 年基本建成与国省干线公路共同构筑“两环四横八纵十 一联”的市域普通干线)过江通道 根据国家、省级上位规划,远期(至2030 年)长江靖江区段规划3 个过江通道。 江阴第二通道、江阴第三通道、张靖过江通道。 (2 )城市快速路 基础方案(中期):一环两射:快速环线:东环大道-北三环-城西大道-沿江公路; 两射:S356 东西两翼滨江快速路,支持港口、园区发展,快速衔接主城与两个新城— —新桥城与新港城,引导新城开发,加快市域一体化进程。 延展方案(远期):一环六射:在一环两射的基础上,补充 S229 (城西大道)北 三环路至广陵互通段、东环大道北三环路至季市互通段、S229 (城西大道)S356 至江 阴第二通道段、东环大道S356 至江阴第三通道段四条快速射线,完善城市与区域路网 的快速衔接,将靖江城市更紧密地联系至大交通网络上,积极对接江阴,提升城市交通 区位优势。 本项目公路部分是《靖江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中“过江通道”中 三条过江通道中的其中一条,本项目的建设和《靖江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 划》相协调。 5、与《江阴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的相符性 (1)主城主干路 根据《江阴市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展规划》,规划主、副城形成“方格网状” 主干路系统。主城主干路包括“十横十六纵”。 “十横”指澄江路、长江路-龙泉路、五星路-环城北路-延陵路、澄张路、港城大道 -人民路-澄山路、青山路-环城南路、镇澄路-毗林路、新澄杨路、菱塘路、南云路; “十六纵”指河豚路、申兴路、亚包大道、钢铁路-新港路、长达路、新长江路、 夏东路、西外环路、普惠路、文富路、通江路-锡澄路、环城西路-梅园路、朝阳路-环城 东路-花山路、黄山路-澄鹿路、东外环路、创新大道。 (2 )城市快速路 根据《江阴市快速路体系规划研究》,在“十三五”期间,规划“两环五联十射” 快速路网布局。 11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两环:滨江路-长山大道-芙蓉大道-西外环路;滨江路-海港大道-江阴大道-东快速路。 五联:芙蓉大道的海港大道至西快速路段、长山大道至东快速路段、芙蓉大道至江 阴大道之间的长山大道段、西快速路段、花山路段。 十射:滨江路西延、芙蓉大道西延、江阴大道西延、海港大道南延、徐霞客大道、 长山大道南延、江阴大道东延、芙蓉大道东延、江阴第二通道、江阴第三通道。 本项目公路部分是《江阴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中“十六纵”中的“西 外环路”的组成部分,也是《江阴市快速路体系规划研究》中“两环”中的“滨江路- 长山大道-芙蓉大道-西外环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十射”中其中一条过江通道。本项 目的建设与《江阴市“十三五”综合交通发展规划》、《江阴市快速路体系规划研究》 是相符的。 三、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符性分析 1、与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 本项目江阴境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内。根据《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订)》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2 〕221 号)中的相关规定。 ◆ 条例要点 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 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 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 (七)围湖造地; (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 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 行为: 12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 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三)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四)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水上游乐等开发项目; (五)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 除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依法设置的排污口外,一级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排污口 应当限期关闭。 第四十五条 太湖流域二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太湖流域二、三级保护区内,在工业集聚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含 磷、氮等污染物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改建印染项目,以及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 的现有企业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实施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在实现国家和省减排目标的基础上,实施区域磷、 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量替代。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扩建项目新增 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从本区域通过产业置换、淘汰、关闭等方式获 得的指标中取得,且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新增年排放总量的1.1 倍实施减量替代;战略性 新兴产业改建项目应当实现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印染改建项 目应当按照不低于该项目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的二倍实行减量替代; 提升环保标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减少幅度应当不低 于该项目原年排放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前述减少的磷、氮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 指标不得用于其他项目。具体减量替代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 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制定。 ◆ 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距离太湖湖体蕞近距离约37km ,江阴市域范围内的工程路线位于太湖流域 三级保护区范围内,主要为路基工程和隧道工程,工程相关建设活动不涉及上述禁止的 开发行为。 13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程施工场地内设置截水沟、隔油池、沉淀池等废水处理设施,其中截水沟布置在 施工场地四周,截留施工场地施工废水引入隔油池和沉淀池处理后回用;江阴境施工期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运营期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收集的路面径流 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隧道废水经预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外排。通过做好施 工期和运营期各种环境保护措施,选择合理的施工方式,对太湖流域水体污染影响较小, 符合《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 2 、与《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符性 根据《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沿江地区禁止建设各类污染严重的 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过江通道,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隧道长度达 6408m ,不属于污染严重的项目,施工期及运营期对长江水质的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 符合《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要求。 3、与《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相符性 分析 本项目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隧道线位下游有长江小湾水源地 和长江肖山水源地等2 处饮用水源取水口,其中小湾水源地取水口位于线km , 距离准保护区边界0.2km ,肖山水源地取水口位于线km ,距离准保护区边界 3.3km 。 (1)文件要点(2018 修改) 十、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 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 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 (三)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 (四)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 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 (五)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 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十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下列行为: 14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 (三)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 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 (四)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 宰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 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 水水体。 十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外,禁止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在滩地、堤坡种 植农作物,禁止设置鱼罾、鱼簖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渔业捕捞,禁止停靠船舶、排筏, 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 、相符性分析 工程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隧道线位不涉及饮用水源的一级、 二级和准保护区,工程施工营地设置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外,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 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或回用,不外排;施工场地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 于场地冲洗,不外排;运营期隧道冲洗废水经集水池收集后由废水泵房抽排至污水管网, 不外排,对饮用水源水体影响较小。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 护的决定》中的相关要求。 四、与生态红线区域规划相符性分析 ◆ 省级生态红线 根据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结合项目路线走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生 态红线有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阴市)、长江肖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阴市)、 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和长江(靖江市)重要湿地;其中2 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 均位于隧道线位的下游,项目未穿越,距离其二级管控区边界分别为2.2km 和4.3km , 距离其一级管控区边界分别为3.2km 和5.3km ;工程将采用隧道方式穿越2 处重要湿地 的二级管控区,其中距离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的一级管控区边界3.7km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5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划分范围: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 为: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600 米向对岸500 米至本岸背水坡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 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 米的陆域范围;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 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 米、下延500 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 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长江肖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划分范围:一级管控区为一级保护区,范围 为: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600 米向对岸500 米至本岸背水坡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 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 米的陆域范围;二级管控区为二级保护区, 范围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 米、下延500 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 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之间的陆域范围。 管控措施: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禁止下列行 为:新建、扩建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 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 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 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其他建设 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设置排污口;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或 者煤炭、矿砂、水泥等散货装卸作业;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场所),从事船舶、 机动车等修造、拆解作业,或者在水域内采砂、取土;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 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其他建 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等 经营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工程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施工不涉及长江水体,项目施工期 间在保护区范围内无任何施工活动,不设置任何临时场地,不在保护区内取土;施工期 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接入污水管 网;运营期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不直接排 入长江。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管理要求内禁止的活动,不在生态红线区域内设置集中施工 场地和取土坑,不向生态红线区域排放生活污水与废水。 (2 )重要湿地 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划分范围:一级管控区为小湾、肖山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 16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水域部分;二级管控区为东起中粮麦芽码头,西至老夏港河,南至长江岸线,北至江阴 靖江长江水面边界的长江水域。 长江(靖江市)重要湿地划分范围:二级管控区范围为位于靖江市西端,联兴港至 上青龙港段、上九圩港上游700 米至下游500 米、川心港至美人港西300 米段、七圩港 以西600 米段、江阴长江大桥至小桥港东400 米,五段岸线 米,北段以长江堤 岸背水坡脚外20 米为界线,南端均至长江中心界线。 管控措施:一级管控区内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控区内除法律法规 有特别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 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 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 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工程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施工不涉及长江水体,不会对长江水生 生物造成影响,项目施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无任何施工活动,不设置任何临时场地, 不在保护区内取土;施工期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外排;施工 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接入污水管网,不外排;运营期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 污水管网;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均不外排。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管理要求内禁止的活动,本项目的建设与《江苏省生态红线 区域保护规划》中的相关要求是相符的。 ◆ 国家级生态红线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结合项目路线走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 生态红线区域有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阴市)和长江肖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 阴市);工程采用隧道方方式穿越长江,取水口均位于隧道线位下游,其中距离长江小 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二级保护区边界2.2km ,距离长江肖山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 (江阴市)准保护区边界3.3km 。 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范围划分: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 1000 米至下游600 米向对岸500 米至本岸背水坡的水域范围和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 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 米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 1500 米、下延 500 米的水域范围和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 米之间的陆域范 围。 长江肖山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 500 米至下游 500 米、向对岸500 米至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二级保护区: 17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 1500 米、下延500 米的水域和陆域;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外 上溯2000 米、下延1000 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工程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施工不涉及长江水体,项目施工期 间在保护区范围内无任何施工活动,不设置任何临时场地,不在保护区内取土;施工期 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外排;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接 入污水管网,不外排;运营期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施工期和 运营期废水不外排。 本项目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对长江水体及水生生态环境的影 响较小,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中的相关要求。 五、“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环评[2016]150 号“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 价管理的通知”中相关要求,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简称“三线一单”)相符性如下: (1)生态保护红线 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项 目影响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有长江小湾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长江肖山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江阴市)、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和长江(靖江市)重要湿地等 4 处;其中2 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直接穿越,蕞近距离其边界2.2km ;工程隧道线 处重要湿地保护区的二级管控区。 工程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施工不涉及长江水体,不会对长江 水生生物造成影响,项目施工期间在保护区范围内无任何施工活动,不设置任何临时场 地,不在保护区内取土;施工期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不外排; 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接入污水管网,不外排;运营期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后接 入市政污水管网;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不外排。 项目的建设是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 护规划》的。 (2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收集处理达标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 或者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项目沿线的NO 、PM 等因子能达到《环境空气质量 2 10 标准》(GB3095-2012 )二级标准要求;项目还对沿线受交通噪声影响的敏感点采取了 声屏障、隧道洞口敷贴吸声材料、跟踪监测预留降噪费用等综合降噪措施,可确保沿线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声环境满足相应环保要求。项目在采取各项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措施后,不会突破区域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沿线房建区用水量一般较小,可由区域自来水厂供应自来水,项目区域水资源 丰富,可以承载项目对水资源的需要。本项目的建设将占用耕地,永久性地改变土地利 用性质,在对用占用的耕地采取“占一补一”方式进行补偿,对临时占地进行生态恢复 后,可保证区域耕地数量和质量不降低,项目的建设实施也不会对区域林地、耕地面积 和结构产生明显影响。因此项目建设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一级管控区和国家生态红线等禁止穿越的区域,未在穿越的二 级管控区内从事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三线一单”是相符的。 六、与湿地保护相关条例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隧道线位所在长江属于长江(靖江 市)重要湿地和长江(江阴市)重要湿地范围内。 1、《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 48 号令)相关管控要求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 (二)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沙、采矿; (四)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 (六)引进外来物种;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 (八)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 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 湿地限期进行生态修复。 2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9 号)相关管控要求 第二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实行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湿地 19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生态红线,确保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的核心区域应当纳入湿地生态红线 范围。 湿地生态红线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 一) 开(围) 垦、填埋湿地; (二) 挖砂、取土、开矿、挖塘、烧荒; (三) 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四) 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鱼类洄游通道; (五) 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集野生植物,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者其 他水生生物; (六) 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七) 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污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 48 号令)相关管控要求。 第三十二条 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 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 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 护与恢复方案。 经批准占用、征收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恢复或者重建 湿地。 3、湿地条例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工程永久占地、施工场地和施工 营地等均不占用湿地,不会截断湿地水源,建设及施工活动不属于擅自填埋、排干湿地 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行为;施工期生活污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施工 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或接入污水管网,不外排;运营期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后接入市 政污水管网;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外排。 本项目与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 号令)和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 例》是相符的。 七、与《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相符性分析 1、相关要求 20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于2019 年2 月2 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中的要 点。摘抄如下: 四、(1)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 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2 )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 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 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3 )对环境质 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 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 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九、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 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 十一、(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 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2 )禁止在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 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 目。(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 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 物的投资建设项目。(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 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5)禁止在《长 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 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 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 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 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 21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 项目。(7)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 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8)禁 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9)禁止新建、 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 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2 、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长江经济带综合立体交通走廊规划(2014-2020 年)》中规划的过江 通道工程之一;项目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工程永久占地和临时用 地均未占用生态红线区域,虽隧道线位经过长江(靖江市)重要湿地和长江(江阴市) 重要湿地等2 处生态红线区域,但工程采用隧道下穿,属“无害化通过”;工程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生态保护区。 总的来说,只要严格落实施工期间的污染防治措施和水土保持落实,及时实施生态 恢复措施,本项目与“通知”中的审批要点不冲突。 6 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属于靖江市和江阴市重要过江通道,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 方相关产业政策,符合靖江市和江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交通路网规划,该项目的建设得 到了沿线大部分公众的支持,其建设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虽然工程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将会对沿线地区的生态环境、环境噪声及沿线居民生活质量 等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在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相应法规政策及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 防治措施、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条件下,工程建设所产生 的负面影响可以得到有效控制,项目建成后沿线的环境质量能够满足环境功能的要求。 因此,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的建设是可行的。 22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头部章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1.1 国家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 月1 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1 月1 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26 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年 11 月 7 日修 订)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 18 年10 月26 日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8 月30 日颁布) (9)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 年2 月6 日修订) (10) 《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 年12 月7 日修订)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 号,1988 年6 月10 日) (12)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环发[2007]165 号)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1988 年第3 号令) (14)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 年第604 号令) (15)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 )17 号 (16)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17) 《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 (18)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 〕 22 号) (19) 《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第48 号令,2018 年1 月1 日) 1.1.2 地方法律、法规 (1)《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8.11.23 修正) (2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11.23 修正) (3 )《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2018.11.23 修正) 23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4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11.23 修正) (5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3.28 修正) (6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3.28 修正) (7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1.24 修正) (8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9.30 ) (9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3.11.29 修正) 1.1.3 相关政策 (1)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 号) (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 号),2019 年1 月 1 日起施行 (3)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 号) (4)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 号) (5)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 年第17 号令) (6)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 〕35 号) (7) 《国务院关于实行蕞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 〕3 号) (8)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2011 年第9 号令) (9)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有关条款的决定》2013 年2 月16 日 (10) 《关于开展交通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交环发[2004]314 号) (11) 《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部2003 年第5 号令)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第1 号令) (1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9 号,2005 年8 月1 日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 年第11 号,2006 年1 月1 日) (15) 《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 号) (16)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 [2012]77 号) (17)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 24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发〔2010 〕144 号) (18)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 的通知》 (环办〔2013 〕103 号) (19)《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生态环 境部 公告 2018 年 第48 号 (20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决定》与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关 于加强饮用水源保护的决定 的决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2012 年1 月12 日) (21) 《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保厅, 2003 年)及其《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批复》(苏 政复[2003]29 号) (22) 《江苏省地表水新增水功能区划方案》,江苏省水利厅,2016 年6 月; (23) 《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办[2013]113 号) (24)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 〔2018 〕74 号) (25) 《******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意 见》(******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03 年) (286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意见》(苏环管[2005]35 号) (27) 《关于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06]92 号) (28) 《关于切实做好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管[2006]98 号) (29) 《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意见》(苏环规[2012]4 号) (30) 《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苏 政办[2009]161 号) (31)《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的通知》(苏办[2019]36 号) (32 )《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 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 号) (33 )无锡市内资禁止投项目录(2015 年本) (3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改委无锡内资禁止投项目录( 2015 年本)的 通知(锡政办发〔 2015 〕182 号) (35 )《无锡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6.11.17 ) (36 )《无锡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2008.9.28 ) 25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37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渣土管理的实施意见》 (锡政办发〔2010 〕250 号) (38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8 】157 号)(2018 年12 月29 日) (39 )《泰州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泰环委办[2014]13 号,2014 年6 月9 日 1.1.4 技术规范、导则和标准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 2.3-2018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 2.4-2009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 (8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 (9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 (10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1.1.5 其他相关文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 )现状监测报告 (3 )地方总体规划 (4 )建设单位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1.2 环境影响识别及评级因子 1.2.1 环境影响识别 工程过江段以隧道方式穿越长江,采取盾构施工方式,减少了噪声、振动污 染和工程占地,主要环境影响表现为隧道风塔、洞口废气排放,地面段及高架段 噪声、振动污染。对环境影响主要分为施工期和运营期。工程环境影响要素综合 识别见表1-2-1。 26 江阴第二过江通道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1-2-1 环境影响识别矩阵表 前期 施 工 期 运 营 期 施 工 行 为 占 拆 路 路 桥 材 机 隧 运 绿 复 桥 取、 迁 基 料 械 道 输 涵 弃 安 桥 运 作 施 行 边 环 境 资 源 土 地 置 梁 面 涵 输 业 工 驶 化 垦 沟 就业、劳务 ■ □ ○ ○ ○ ○ □ □ □ 经 济 □ □ □ 社 航 运 会 公路运输 □ 发 农 业 ■ □ 展 水 利 □ ○ 土地利用 ■ □ □ □ □ 土 质 □ □ 地表水文 □ □ □ 生 地面水质 □ □ □ □ 态 水土保持 □ □ □ 资 水生生物 □ 源 陆地植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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