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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靖江】靖江新一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约77公顷

admin7个月前 (09-24)靖江产业信息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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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微靖江】靖江新一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约7.7公顷

  发布新一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靖江市2021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2批次(18挂)建设用地,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该块土地现状为集体土地,总面积1.2176公顷。其中:农用地1.2176公顷(耕地1.217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

  该项目用地为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第(三)项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1.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靖江市为三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下表。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对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该地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测算补偿。

  4.青苗(仅耕地)补偿标准:按《通知》的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次安置无需安置农业人员,详见情况说明。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日。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部门(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在会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公告。

  3.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示期结束期间,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注销土地证书。

  4.《方案》公告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有关部门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附件:靖江市2021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第2批次(18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情况汇总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新圣路工程,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斜桥镇井兴村14、15组,罗家村5组。

  该块土地现状为集体土地,总面积1.9195公顷。其中:农用地1.3449公顷(耕地1.2872公顷)、建设用地0.4017公顷、未利用地0.1729公顷。

  该项目用地为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第(二)项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1.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靖江市为三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下表。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对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该地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测算补偿。

  4.青苗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的相关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进行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为12人,其中:1名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1名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省政府93号令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靖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日。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部门(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在会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公告。

  3.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注销土地证书。

  4.《方案》公告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有关部门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附件:新圣路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情况汇总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保税园区路网完善工程(一期)项目,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斜桥镇丰宁村2组,六一村6、8、9组,安宁村南4、南5、南6、南7组

  该块土地现状为集体土地,总面积3.4283公顷。其中:农用地2.3363公顷(耕地1.8773公顷)、建设用地1.0492公顷、未利用地0.0428公顷。

  该项目用地为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第(二)项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1.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靖江市为三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下表。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对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该地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测算补偿。

  4.青苗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的相关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进行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为96人,其中:6名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90名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省政府93号令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靖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日。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部门(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在会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公告。

  3.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注销土地证书。

  4.《方案》公告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有关部门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附件:保税园区路网完善工程(一期)项目征收土地情况汇总表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星港路延伸段工程项目,被征收的土地位于斜桥镇。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方案》的相关内容和事项公告如下:

  该块土地现状为集体土地,总面积1.1625公顷。其中:农用地0.7677公顷(耕地0.4012公顷)、建设用地0.2601公顷、未利用地0.1347公顷。

  该项目用地为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头部款第(二)项情形,符合公共利益的需求。

  1.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蕞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规定,靖江市为三类地区,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见下表。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各市(区)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093号)的规定标准对实有地上附着物(不含农村村民住宅)进行补偿。

  3.农村村民住宅的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该地块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由相关镇(街道、园区、办事处)测算补偿。

  4.青苗补偿标准:按《实施办法》的相关标准【1.35万元/公顷(仅耕地)】进行补偿。

  本次需安置的农业人口为14人,其中:2名16周岁以下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本市当年度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相关费用,不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12名16周岁以上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省政府93号令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靖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期为30日。

  2.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授权委托的职能部门(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相关职能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召开听证会。并在会后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公告。

  3.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并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注销土地证书。

  4.《方案》公告期结束且无异议的,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将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有关部门将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附件:星港路延伸段工程项目征收土地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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